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、争议不大的小额债务纠纷,许多债权人不知道可以通过 “支付令” 程序快速追讨债务,反而选择耗时较长的诉讼程序,增加了维权成本。支付令作为一种简便、高效的督促程序,能帮助债权人在短期内实现债权,尤其适合小额债务追讨。
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,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。其核心优势在于程序简便、效率高、成本低:债权人无需经过开庭审理,只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,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后,一般在十五日内即可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;支付令申请费远低于诉讼案件受理费(如标的额 1 万元以下的支付令申请费仅为 100 元);若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且未履行债务,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无需再提起诉讼。
申请支付令需满足严格的条件:一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、合法。债权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权存在(如借条、借款合同、转账记录、对账单等),且债务已到期,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;二是请求给付的内容特定。仅限于金钱或汇票、本票、支票、股票、债券、国库券、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;三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。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有对等的给付义务(如债务人曾向债权人供货,债权人未支付货款,此时双方存在其他债务纠纷,不能申请支付令);四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。若债务人下落不明或在国外,支付令无法直接送达,法院将不予受理。
在申请支付令的过程中,债权人需注意以下事项:一是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。包括支付令申请书(需载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信息、请求给付的金额或有价证券数量、事实与理由)、相关证据复印件、债权人身份证明等;二是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。应向债务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;三是应对债务人的异议。若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(如主张债务已偿还、债权不存在等),且异议成立,法院将裁定终结督促程序,支付令失效,此时债权人需通过诉讼方式继续追讨债务。
对于小额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务纠纷,支付令是一种高效的追讨方式,能帮助债权人以最低成本、最快速度实现债权。